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提升科研载体的建设水平,切实推进重点大学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校内各类科研机构进行清查和规范,范围包括:我校从校外获批的各类科研类重点实验室、中心、基地、联盟,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助的科研平台,以及学校批准的校级科研机构和学院自行设立的科研机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建档(10月24日-11月15日)
1、清查备案
请各学院对本学院负责建设的科研机构逐个清查,填写相应《登记表》和《学院汇总表》,报科研院备案。其中:
(1)从校外获批的各类科研类重点实验室、中心、基地、联盟,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校外科研机构登记表》;
(2)获中央财政或省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科研平台,填写《浙江理工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科研平台登记表》;
(3)学校立项的校级研究机构,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登记表》;
(4)学院自行设立的院级研究机构,填写《浙江理工大学院级科研机构登记表》。
2、建立档案
各科研机构对本机构的档案材料查漏补缺,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每个机构一个档案盒,包括以下材料:
(1)机构的申报书、上级正式批文、任务书(含预算)、中期运行材料以及本机构的其它相关资料。已经完成考核验收的,补齐全套考核验收材料。对于科研院已经建立的部分科研机构的档案,请学院科研秘书到科研院基地成果处进行核对、补缺。
(2)本机构申报书中注明的各项内部管理办法,并以实验室名义正式发文,文件报科研院备案。
各学院《科研机构登记表》、《浙江理工大学科研机构汇总表》以及机构档案盒相应材料,以学院为单位,于11月15日前,报科研院备案。电子版发至邮箱:xuefubing@zstu.edu.cn 。
二、规范管理
1、变更与撤销
对于校级科研机构名称或负责人发生变化时,由负责人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科研机构变更与撤销申请表》,学院审核后报科研院办理手续。对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未开展研究工作、名存实亡的科研机构,由学院申请注销。科研机构更名、撤消时,如有刻制公章的,须将公章交至科研院。
对于院级科研机构名称或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学院重新发文,报科研院备案。
对于校外获批的科研机构,需要变更的,由负责人依据批准部门的管理要求,填写变更申请,科研院审核后,报相应部门批准。
2、印章管理
(1)校外获批的各种科研类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平台,以及学校设立的校级研究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刻制印章。具体需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机构刻章申请表》,经科研院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由学校统一办理印章制作。已经刻制印章未在科研院备案的,补填《浙江理工大学研究机构刻章申请表》,持印章和《申请表》到科研院办理备案手续。
(2)各类研究机构印章领用后,须有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若因公章使用不当出现纠纷,研究机构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刻制印章的科研机构在报销相关发票时,加盖本机构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学院公章。
(4)未经学校批准,科研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联系人:韩立86843272,薛福冰86843652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1:科研机构清查建档表格.rar
附件2:科研机构规范管理表格.rar